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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洛南检察院向破坏资源环境犯罪亮剑
文章字数:773
  本报讯(王建高 赵晶)2月15日上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闫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以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28日,闫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在洛南县柏峪寺镇洛河某段附近河道采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闫某某非法采砂破坏的国家矿产资源价值共计人民币182440元。庭审中,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闫某某非法采砂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闫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做好公益诉讼法律宣传,更好促进公益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案说法,围绕案件基本事实,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和最终目的,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职能,保护国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警示企业及个人要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树立起积极的主人翁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去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建设和谐绿色宜居的洛南增砖添瓦。本案中,闫某某非法采砂行为,一方面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另一方面其采砂行为严重破坏河堤及河床,不利于河道行洪,采砂形成的深坑给周围群众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亦可能造成周围地下水位下降等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因此,洛南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两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某某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82440元;2、在一个月内对被破坏的河道予以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