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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南出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办法
文章字数:800
  本报讯(代绪刚)近日,商南县制定出台了《商南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办法(试行)》,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倒逼领导干部担负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治责任。
  商南县规定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等十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责任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责任。有“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有“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违反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限制、干扰、阻碍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方式有: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纪律责任。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