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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出台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最高可获得五万元奖金
文章字数:572
  本报讯 (周烨明)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全市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形成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文化发展环境,近日,我市出台《商洛市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办法》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设立商洛市文学艺术奖,奖励市以上宣传、文旅、文联、各协会学会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学、戏剧、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电视电影等作品。每两年评审一次,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文联配合实施。针对优秀作品,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现金3万元、2万元、1万元;针对全市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文学艺术事业发展中,在全国、全省作出重大贡献的文艺工作者,设特别贡献奖,奖励现金5万元。凡由我市个人(集体)独立或联合创作生产的、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的,在国家、省市重要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文艺工作者均可申报。凡经有关协会学会推荐上报的、获得特别贡献奖及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作品,将按照奖金比例的30%对协会予以奖励。《办法》中还明确了评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评审机构的建立、申报资格、申报所需材料、评选程序和奖励资金来源等内容。
  《商洛市文学艺术奖励办法》的实施将对挖掘我市地域特色文化,提升文艺创作水平,丰富商洛文化内涵起到积极而长远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