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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城区:婚丧喜庆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500元处罚
申献文 王涛
文章字数:1961
   
  6月18日至19日,《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传统习俗&城市文明
  婚丧喜庆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化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有着深远的习俗渊源和独特的文化意涵。作为历史悠久和文化底蕴深厚的商洛,燃放烟花爆竹自古以来都是人民群众的重要习俗,每逢重要节庆或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都是必要仪式和习俗。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燃放烟花爆竹愈显奢华,特别在城区,市民婚丧喜庆、乔迁开业、升学庆生等等,都要燃放烟花爆竹且有相互攀比、愈演愈烈之势。肆意燃放烟花爆竹对周边居民群众带来噪音污染。烟花爆竹引燃后释放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并产生大量的烟尘颗粒,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对人的呼吸道产生强烈的刺激,危害市民尤其是老人、小孩等敏感人群健康。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身伤害、社会纠纷,甚至火灾事故等也呈多发态势。
  严重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频发的安全事故及伤害,对市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对提倡移风易俗、抵制肆意燃放、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呼声逐渐强烈。
  代表议案→地方立法
  早在2016年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南荣民等13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在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的议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该议案转交市政府办理,办理期限为两年。由此,拉开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治理的序幕。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建立了由公安机关牵头主抓、相关县区与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2016年10月颁布了《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过持续加大宣传巡查管控力度,不断强化限放工作措施,公安机关严肃查处违规燃放案件,先后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90起,当场驱离训诫69起,移交立案查处21起,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已成为市民的普遍共识,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大幅减少,绿色简朴、文明节庆、移风易俗蔚然成风。
  然而,在一些时段和地点仍有个别群众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有的职能部门禁限职责履行不到位,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不强,禁限燃放的时间和区域边界还比较模糊。加之政府通告的时效性限制,急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数据显示,全国实行烟花爆竹禁放的城市已有138个,限放的城市有536个。依法建立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长效机制,既有合法性,又有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我市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议案》办理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从2018年开始,就着手开展《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并将此部法规列入2019年重点立法任务。
  法规要点@关注焦点
  2019年6月,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25条,分别规定了目的依据、立法原则、监管职责、禁限区域及时间、燃放活动管理、各方义务、经营运输规定、举报奖励、处罚责任等。
  《条例(草案)》第8条规定禁放的10个区域,包括: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条例(草案)》第9条规定市区限放区域,包括:主城区东龙山以西,构峪桥收费站以东,龟山大道以北(含龟山大道),环城北路以南(含环城北路)。
  《条例(草案)》第10条规定限放时间,允许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可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6月18日至19日的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围绕“禁放还是限放”“禁放区域”“限放区域”“限放时间”“燃放活动监管”“责任追究”等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审议。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建议,精心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根据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市级地方法规至少要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正式实施。《条例(草案)》还将经过多次会议审议,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讨论,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