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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被告人自愿植土复耕获缓刑
文章字数:543
  本报讯(姚渤潮李倩)日前,洛南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被告人苏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所采砂石被依法没收。因其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判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7月、8月,被告人苏某某承包了某石料厂位于商州区大荆镇某村的土地复耕工程。同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土地复耕过程中,苏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采挖复耕土地内的地下砂石。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又到大荆镇某村五组责任田里采挖黏土用于石料厂的土地复耕工程。经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苏某某非法采挖11686.20立方米天然毛砂石价值为479017元;非法采挖783立方米黏土价值为7728元,两项共计认定价值为48.67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如实供述其犯罪情节与事实,在庭审后主动缴纳已使用砂石的价款6000元,并委托家属对其所破坏环境的土地近20亩完成了植土复耕,且达到了自然资源部门的验收标准。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其判处缓刑。
  让破坏生态的被告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唤醒公众环境守法护法意识,既执法又普法,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