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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章字数:305
  本报讯(王卫平)近日,为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我市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56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4320元/人/年,其中A档救助标准提高到360元/人/月,B档救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人/月,C档救助标准提高到200元/人/月。新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将惠及困难群众12万多人。下一步,市民政局将深入各县区对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情况,特别是10月1日至目前补发部分进行督导检查,切实为困难群众织牢织密最低生活保障网,做好“最后一公里”服务,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