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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柞水严惩扶贫领域腐败
文章字数:619
  本报讯(韩华萍 王浩)“柞水县瓦房口镇金台村原党支部书记冯晓琴私自将金台村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挪用其个人合作社进行营利活动,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近日,柞水县通报3起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例,涉及扶贫领域的违纪当事人被严厉追责。
  为切实推动全县脱贫攻坚年度减贫、脱贫摘帽任务高质量完成,柞水县出台最严《脱贫攻坚“三比一提升”行动责任追究办法》,扎实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办法》在责任落实、尽锐出战、精准举措落实、提升脱贫质量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镇办、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提醒、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等5种情形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含村“两委”班子成员)。《办法》还明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各级督导检查反馈问题程度,由县纪委、监委具体实施或移送有关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此前,柞水县还出台了《脱贫摘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在脱贫攻坚工作日常检查、集中督查和迎接上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扣除单位年度责任考核分0.1分至2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职务调整、免职或撤销职务等处分。今年以来,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3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36人,诫勉谈话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