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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文章字数:460
  本报讯(史小涛 杜春艳)为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出台《关于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奖励对象为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其他村干部、组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农村党员群众,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镇办批准,可纳入奖励对象。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非正常离任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意见规定,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方可开展奖励分配。奖励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新增部分,不得分配往年已有积累。对村集体经济规模小、盈利能力弱、需要扩大再生产的以及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不能准确核算收入的村当年可不开展奖励分配,由国家投入扶持的项目产生收益不参与分配。奖励比例由镇村研究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每年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奖励给村组干部的资金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村党组织书记所得奖励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