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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建立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
文章字数:928
  本报讯(徐勋章)最近,我市出台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管理办法,在确保医院采购的药品款能及时足额地付给药品企业,极大地减轻了患者的看病经济负担。
  据了解,我市出台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管理办法,是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后,目前已对67个品种的药品大幅度降价时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医院在与药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医保部门向医院拨付合同签订采购金额30%资金,采购定量达到50%后,医保部门再向医院拨付60%资金。医院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通过医保部门向医院预拨周转金,解决了医院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保证了医院能及时为企业结算药品采购款。
  办法规定了医院在合同签订或采购量达到50%后向县区医保局上报申请、县区医保局向市医保局报送《申请表》、市医保局向县区医保局拨付资金、县区医保局向医疗机构拨付资金工作时限均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规定每个环节的工作时限,确保了医保部门能及时地向医院拨付周转金。
  办法规范了基金预付要填写《申请表》,药品集中采购预付资金统一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进行周转,预付金往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予以结算,预付金的清算从拨付给医院报销结算资金中扣除。并要求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通过《申请表》的统一设制、票据使用规定、建立专账管理,确保了基金预付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办法夯实了“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市、县区医保管理经办部门分别对各自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负责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的管理。并要求各医院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管理工作,明确服务流程和责任划分,夯实了任务,确保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办法加强了对于市、县区医保管理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基金流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追回,弄虚作假套取基金的,对当事人予以追究处理。对于医院有未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超范围签订合同内容;未及时与中选企业结算药款;将预付款挪作他用的等情况,除追回基金、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节轻重,终止协议,并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通过明确违规内容以及处理办法,加强了落实基金预付制度的监督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