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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市场监管局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文章字数:743
  本报讯(石建盈)近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暂行机制,着力转变执法理念,回应企业关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采用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形式,规定对3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管理、广告、商标、食品、特种设备、计量、价格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动态调整。《意见》对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二是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三是具备整改条件,且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等情节;四是属于《商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意见》要求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免予行政处罚而应立案查处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市场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予以公示,着力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