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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水生生物保护专题普法宣传问答
文章字数:2237
  为了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高全社会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我们对长江“十年禁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就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解答,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有关精神,营造全社会自觉践行长江“十年禁捕”和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商洛市农业农村局
商洛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1.为什么实施长江“十年禁捕”,有什么意义?
  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水电开发、河道渠化、挖砂采石、非法捕捞等活动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如我市境内鱤鱼、鯮鱼、鳤鱼等鱼类已难觅踪迹,水獭、川陕哲罗鲑、山瑞鳖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多年未捕获到活体。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长江时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的不轻,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2019年,党中央决定,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十年禁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长江禁捕退捕是一场硬仗,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取得扎实成效,形成示范效应,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2.我市那些县区和河流涉及长江“十年禁捕”?
  长江“十年禁捕”我市涉及一区五县即商州、丹凤、商南、山阳、镇安、柞水;涉及主要河流为丹江、金钱河、乾佑河、旬河等长江重要支流。
  3.什么是休闲垂钓?什么垂钓是非法的?
  休闲垂钓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在天然水域休闲垂钓需依法接受渔政执法人员管理。
  以下垂钓行为视为非法捕捞:使用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及使用锚鱼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将休闲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未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4.商洛境内什么区域禁止垂钓?
  一是丹凤武关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洛南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丹江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5.法律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哪些?
  法律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6.发现受伤或者搁浅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7.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有什么规定?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并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水生野生动物。
  8.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水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时应如何做?
  根据《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有影响和建闸、筑坝、路桥、旅游开发、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等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征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9.两栖爬行动物中哪些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具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以及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按照水生动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