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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州法院依法宣判郭春琪等人涉黑案
文章字数:811
  本报讯7月28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春琪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交通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强迫交易、赌博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
  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郭春琪先后纠集多人在商州区沙河子镇张村村境内实施寻衅滋事、破坏交通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郭春琪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垄断张村村境内丹江河道砂石采运,强揽张村村境内工程,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拉拢扶持亲信,打压排除异己,长期非法把持张村村基层政权。自2003年开始,持续在丹江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垄断当地砂石市场,牟取非法利益,被水务部门多次处罚仍未停止,导致丹江张村特大桥桥墩裸露最高处达6.1米,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在佳骞园区建设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从事非农设施建设,致使73亩耕地重度破坏。通过在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获取政治光环,以佳骞公司为依托,先后骗取国家各项涉农补贴资金1050万元。以“张村的工程必须由张村人干”为由,先后承揽、强揽张村多项工程。
  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春琪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春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参加者分别判处八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对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并对其中2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没收该犯罪组织违法所得1100多万元。
  (商州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