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2055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条例》颁布10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普及古树名木保护知识,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弘扬森林生态文化,特举办本期知识问答活动。
  一、什么是古树名木?
  答: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由谁负责管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三、古树保护是如何分级的?
  答:对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施特级保护;对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对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对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
  四、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定期普查,登记造册,由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建立本市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省绿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建设,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网上动态监测管理。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普查一次。
  五、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六、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答:(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公共基础设施或者重要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七、移植古树名木有哪些规定?
  答:(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移植申请书,包括树种、编号、移出地、移入地、移植理由及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图等内容;(二)移植施工方案,包括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内容。
  九、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具体是什么?
  答:(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铁路、公路两旁,河堤两岸,水库周围等地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专业机构养护;(四)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五)林业场圃、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八)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九)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十、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检查一次。
  十一、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谁承担?
  答: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责任人应当给予补助。
  十二、损毁古树名木应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一)损坏标志、保护牌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应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移植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依照损毁古树名木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商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