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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文章字数:775
商标具有专用权 非法冒用有人管
  2020年5月,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山阳县某处厂房内非法从事假冒白酒生产,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陈某在山阳县和柞水县区域高价收购大量六年、十年、十五年西凤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装,经过处理和重新喷码后灌入其他低价劣质白酒对外出售。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制作假酒的标识、设备、包装材料和制成的假冒六年陈酿西凤酒42箱、十五年陈酿西凤酒4箱、10年华山论剑西凤酒1箱当场没收,并处行政处罚4万元。
  金属超标危害大 铁拳出击保安全
  2020年7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镇安县某公司生产的三批次豆干中铝的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系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干共1800袋计720公斤,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000元,并处行政处罚5万元。
  驾校收费不公示 行政处罚促规范
  2020年7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市区某驾驶培训学校未按规定要求在其规定交纳费用的醒目位置公示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培训学校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3000元。
  举报药品有问题 追根究底来处理
  2020年7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某医院使用的药品蓝芩口服液内有异物。接到举报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抽检,该医院使用的这批次蓝芩口服液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医院剩余的蓝芩口服液和其违法所得7600元,并处行政处罚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