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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统计法律法规简介
文章字数:738
  (三)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统计地方性法规不得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目前我省的统计地方性法规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于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号公告公布施行。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部门规章。主要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等。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实际,也制定了一些统计部门规章。
  2.统计地方政府规章。我国许多省(区、市)制定了统计地方政府规章。
  (五)统计规范性文件
  统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统计法律规范,其效力低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目前统计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等。
  在各类统计法律规范中,《统计法》效力最高,是统计工作的根本法,其他统计法律规范都不得与《统计法》相抵触且不能突破《统计法》,只能是对《统计法》相关内容的细化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