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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文章字数:714
  为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设定了必要的义务。
  1.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2.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4.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人员的要求,依法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7.接受执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