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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统计法律责任(一)
文章字数:1568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都各自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2.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6.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7.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8.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9.对依法履职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4.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5.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6.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7.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8.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9.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0.泄露国家秘密。
  1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2.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15.违法公布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
  16.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17.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18.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19.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20.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1.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2.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迟报统计资料。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9.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且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统计违法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属于统计违法情节严重行为。
  (四)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