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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继承遗产还需偿还债务
文章字数:610
编辑同志: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对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作出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2016年 9月13日,史某光将一辆车转让给樊某锋并签订转让协议,当时因樊某锋资金紧张并未支付价款,而是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直至2019年8月樊某锋因病去世仍未支付。
  2022年4月,原告史某光将樊某锋之父樊某生、之妻王某燕及子女樊某源、樊某晨、樊某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樊某锋生前所欠债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走访了解相关人员,逐一核实借据真实性、遗产继承人数与继承财产份额,查明被告王某燕与樊某锋生前仅为同居关系,二人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樊某源为樊某锋与前妻之女,且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财产。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樊某生、樊某凡、樊某晨在各自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欠款3.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在继承中不仅有遗产继承权利,也有债务偿还义务。《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接受继承,是对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同时接受,只要继承遗产就需要偿还债务,这是法律对权利和义务对等性规定的体现。
  

读者 魏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