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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疫情防控期间价格提醒告诫函
文章字数:585
  为规范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基本生活用品、防疫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各集贸市场、药店、商场、超市、宾馆旅店等经营者在疫情期间,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疫情期间不得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价格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