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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高新公安查处5起涉疫案件
文章字数:881
  本报讯 (通讯员 张 阳 李春臻)8月16日以来,商洛高新公安分局共查处涉疫违法案件5起,行政处罚6人,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案件一:侯某某寻衅滋事案。8月18日5时许,侯某某在明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认为疫情防控部门安装围栏妨碍了他的日常出行,于是强行阻拦施工。在工作人员反复解释后,侯某某仍然不予理睬,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推搡,导致施工人员衣服破损。高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案件二:刘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8月27日10时许,刘某在商州区金岸小区隔离点集中隔离期间,违反集中隔离点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指定隔离房间,在公共区域随意走动,并进入其他被隔离人员房间,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高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件三:田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8月27日8时许,沙河子镇沙河子村村民田某不遵守当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相关要求,私自驾驶三轮车外出,到刘湾街道郭家村口外道路上收购农用产品,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高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田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件四:张某、李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8月28日8时许,静泉社区村民张某和李家塬社区村民李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在龙山湾丹江边钓鱼,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高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李某分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件五:刘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8月28日8时许,商州区江南小区东区居民刘某在明知其所在小区系疫情防控高风险区的情况下,于8月24日至28日期间先后4次擅自下楼在小区院内遛狗,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高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