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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五部门发布通告 依法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字数:728
  本报讯 (通讯员 袁克英)9月5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五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信访人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助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区建设,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通告指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通告明确,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等八种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等四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喊冤等九种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对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节日庆典、险情疫情等敏感时段,进京到天安门广场等非接待场所上访,以及在活动、会议、庆典场地周边聚集、围堵、冲击的,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并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又毁约上访的,曾因信访活动违法犯罪被处罚再次在信访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