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求职切勿“乱投医”谨防上当入骗局
文章字数:684
  本报讯 (通讯员 刘 超 王宏杰)2月20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共计368275元。
  被告人马某经常光顾王某甲经营的粮油店,双方逐渐熟络。2019年3月,马某在与王某甲的妻子张某闲聊中得知,张某有一女儿大学毕业赋闲在家,全家人为女儿找工作的事一直很“上火”。马某心生歹念,谎称其认识市教育局某领导,可以“走后门”不经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并可提前透露面试题目答案,帮张某将女儿王某乙安排到某中学财务室工作,张某“病急乱投医”,信以为真。
  2021年7月开始,马某以花钱送礼、请客吃饭、打点关系为由累计行骗85次,从张某处骗取资金259075元、“借款”9万元,并告诉张某找人打点关系安排工作这件事切不可对外声张。后张某因病去世,马某继续与王某乙联系,谎称为王某乙安排工作的事很快就要办成,还需要一点钱,于是又成功从王某乙处行骗5次,共骗取资金21700元。后王某甲发现被告人马某所称5次为女儿安排工作的事迟迟未兑现,才警觉被骗,并于2022年2月报警。
  截至案发,马某累计从王某乙及其家人处骗取资金、“借款”共370775元,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少部分用于网上购买理财产品,且已亏损殆尽,剩余资金25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划扣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80775元,并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向被害人“借款”9万元,该部分“借款”金额亦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达到数额巨大追诉标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