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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文章字数:719
   魏某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2年8月30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魏某某未遵守疫情防控管控要求,在各小区外流动高价销售蔬菜,扰乱了疫情防控和价格秩序。
  经查,2022年8月19日至30日,魏某某到市区东关蔬菜批发市场批发蔬菜后在各小区外流动销售,获利2420元。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魏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20元,并处3000元罚款。
  某火锅店广告促销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6月9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火锅店一楼外墙上张贴喷绘“吾悦火锅,盛大开业,空前巨惠,充值500送100,充值1000送300……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的促销广告,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经查,2022年5月1日该火锅店在其楼下一楼外墙张贴喷绘广告,用于其店开业促销活动,截至2022年6月15日,共收取会员充值费15.35万元,无违法所得。某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和1000元罚款。
  某家具营销部发布广告用语不当案
  2022年7月24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接张某某举报,丹凤县某营销部在抖音宣传其售卖的淋雨棚是“全县最低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违禁词的明确规定,要求查处。
  经查,某家具营销部在抖音宣传其售卖的淋雨棚“全县最低价”的广告用语不当,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