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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首例“碳汇费” 环 资 案 宣 判
文章字数:481
  本报讯 (通讯员 任丹江 李 倩)9月22日,我市首起“碳汇费”环境资源案由洛南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毁林碳储蓄量价值28578.99元、恢复造林费55100元。
  当日上午,洛南县法院环资审判巡回庭走进辖区四皓街道柳林社区,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失火案。审理中,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毁林碳汇费、后期复原造林费等损害金,并提供了鉴定评估意见。
  张某某于今年清明节祭祖时,焚烧冥币,引发森林火灾,造成5016株胸径5厘米以上的栎树和油松被烧毁。该林坡属天然次生林,张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破坏了自然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
  鉴于张某某积极参与扑救火灾,且有自首情节,宣判前,主动清理修整了部分区域过火林地,开庭前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全额缴纳了碳汇费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金10万多元。故法院经依法审理,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周梦琳现场以案说法,为社区群众带来一堂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普法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