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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营销行为的提醒
文章字数:1393
  全市各类网络营销经营者、MCN机构、自媒体达人:
  为积极营造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共同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网络营销行为提醒如下:
  1.落实主体信息公示。从事网络营销必须按规定办理主体登记和相关审批,并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依法不登记主体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信息或链接标识并及时完成更新公示责任。
  2.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建立完善广告审查机制,不借重大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杜绝虚假宣传,杜绝低俗庸俗媚俗广告,不作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在其页面显著标明“广告”。自媒体、达人通过包括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布以上互联网广告的,应当遵守标明“广告”的要求。
  3.明晰促销规则。不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严禁“先涨价再优惠”“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虚假打折等不正当行为,不得采取含糊标示或者故意淡化标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4.恪守竞争规则。严禁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禁止在经营活动中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禁止限制、排斥其他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5.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因促销降低产品质量,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6.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不得销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专供特供商品,过度包装茶叶、粽子、月饼,“军”字号商品(食品)、含金银箔粉食品、危险化学品、迷药、涉枪涉爆物品、无证CCC产品、电子烟、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非法集邮票品、侵权盗版出版物、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无警示标志的“三无”儿童和学生用品等。
  7.严格退货规定。依法严格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得提高退货门槛、限制退货品种,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法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显著标识并供消费者确认。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
  8.保护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9.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默认选项,在套餐内增加非必要商品或在套餐外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消费者购买。健全消费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10.强化政企沟通协作。自觉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和舆论的监督指导,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形成企业自治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强化社会共治。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