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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南山阳警方通报一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文章字数:689
  商南县
  案件一:8月17日9时40分许,在商南县审计局门口,郭某某违反《商南县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在街道逗留且拒不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某实施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8月17日至18日,新冠肺炎疫情流调工作人员刘某在对姜某某开展流调工作中,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姜某某隐瞒与其密接人员信息,造成与其密接人员杨某某、何某某(二人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等15人未能及时管控隔离,增加了商南县新冠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立案。
  山阳县
  案件一:8月22日至23日,山阳县公安局分别对陈某、康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作为新冠肺炎病毒初筛阳性的陈某,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其开办活动室和有关人员在其活动室内打麻将娱乐的事实;康某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其开办的活动室内有相关人员进去活动的事实。陈某、康某的行为造成了疫情扩散风险,严重干扰了当前疫情防控大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山阳县公安局已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二:8月22日,山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上两名群众在微博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后经调查:胡某、李某因社区实行封控而心生怨气,为泄愤利用微博分别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两条微博被多人转发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干扰防疫大局。山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胡某、李某二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