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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州公安查处多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文章字数:1368
  9月13日以来,商州公安查处多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详情如下:
  两男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闯卡”被处罚
  9月14日,商州公安分局大赵峪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2名违法行为人受到处罚。
  14日8时许,大赵峪派出所接到商洛北高速路疫情防控查控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逃避疫情检查,擅自“闯卡”离开,请求查处。经查,柯某某(男,38岁,镇安县西口回族镇东庄村人)驾驶陕AF56XX黑色轿车,从西安和工友苏某某(男,65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前往商洛市区,在途经商洛北高速路口疫情检查点时,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柯某某、苏某某进行双码检查时,发现二人有外地行程史,需要进行登记、做落地核酸,柯某某和苏某某在明知情况下,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驾车“闯卡”离开,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民警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柯某某、苏某某对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对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苏某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人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被处罚
  9月13日至14日,公安商州分局沙河子派出所、大荆派出所、板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公安商州分局城郊派出所在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摸排时发现,有人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累计4人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受到相应处罚。
  经查,王某(男,27岁,商州区沙河子镇人)9月5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12日,4次无故不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商州分局给予王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韩某(男,32岁,四川省合江县人)8月31日、9月1日、9月2日、9月5日、9月10日、9月11日,6次无故不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韩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商州分局依法对韩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经查,张某某(男,58岁,商州区大荆镇人)9月11日和9月13日,2次无故不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商州分局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
  经查,田某某(男,58岁,商州区板桥镇人)9月2日无故不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商州分局给予田某某行政处罚。
  一男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行拘
  9月13日,公安商州分局夜村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案件,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9月13日8时许,代某某(男,67岁,商州区夜村镇人)在政府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中,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不佩戴口罩,辱骂、抓伤工作人员。夜村派出所依法将代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代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商州分局依法对代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重要提醒: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广大干部群众要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按时有序参加核酸检测,绝不能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