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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销售4元过期可乐 赔偿消费者1000元
文章字数:619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朝平 代绪刚)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近日,商南县试马镇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投诉此类案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增加赔偿1000元。
  “我买到过期饮料了。”商南县清油河镇清油河社区李先生自称在试马镇试马街某超市内购买了一瓶4元的可乐,随后在一餐馆用餐,饮用途中发现可乐已经过期2个月,随即投诉至试马镇市场监管所,要求处理。
  试马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某超市开展检查,发现店内还有同品牌的可乐11瓶,但均在有效期内。超市店员看到工作人员出示的李先生购货微信支付截图时,当场表示,是在自己店里购买的,说该可乐是店主新上的品牌,具体情况说不清楚,并立即联系了店主。随后工作人员调取了餐馆监控,证实当天中午李先生用餐并饮用了可乐。
  至于超市为什么销售了一瓶过期可乐,店主解释说是供货商上货时,不小心把撤柜的可乐放到展示柜里,他并不知情。市场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再没有同品牌的过期可乐。执法人员表示,不管店主知不知情,过期食品是从其店内销售出去的,说明店家未履行进货查验、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职责,作为经营者就难辞其咎。
  经过市场执法人员调解,超市老板除退还李先生4元购物款,另赔付1000元。李先生对此表示满意。市场监管人员提醒广大群众,经营者要切实保证商品质量;消费者遇到侵权事件时,一定留好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法律等途径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