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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担保的代价
刘海平 彭家让
文章字数:1302
  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听到有人为他人作经济担保,有的是口头上的,有的是书面的。殊不知,一旦担保人签了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清贷款,担保人便成为被追讨对象。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典型的为借款担保而付出还款代价的案件,初期当事人之间出于意气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到后来因落实还款责任朋友关系闹僵,昔日的好朋友已不再是朋友。
  【案情简介】
  丹凤县铁峪铺镇的尤某在县城经营服装生意时,与常到店里的两个老乡黎某和任某相交甚好。2017年3月,尤某以自己经营的店铺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程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现金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月息2分,黎某和任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各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逾期后,尤某一直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程某遂将尤某、黎某和任某诉至丹凤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尤某在限期内还清借款本息(利息部分按照约定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担保人黎某和任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尤某依然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于是程某又向丹凤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此3人强制执行。面对执行工作人员,尤某很配合,但他表示目前确实无能力偿还借款,经执行人员调查其所述基本属实;而担保人黎某和任某却明确表示自己没有用到一分钱,不愿承担还款责任。鉴此,因黎某和任某作为担保人拒绝履行连带责任义务,按照相关程序,法院依法冻结了他们的银行账户资金25万多元。
  得知其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消息,黎某和任某家人急忙找到法院执行局,要求还清借款本金15万元。可当他们知道仅利息部分就已经有20万元之多后,担保人黎某和任某登时傻眼了。迫于无奈,两个担保人经与借款人程某协商,在程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后,黎某和任某各自承担借款本息12万元偿还责任,案件到此执结。而尤某、黎某和任某3个曾经的好友,却因此结下了“梁子”,黎某和任某说:“活该我们自作自受,以后咱们什么朋友都不是!”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因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更容易造成社会问题。很多借贷案件的担保人,更不清楚担保的含义与责任,基于与债务人的关系或其他因素,随意为债务人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作为一名有着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人,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当面对需要替人作担保的情况,一定要事先问清情况,若决定为人担保,也应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不要因所谓的“情面”或“义气”而轻易承诺为他人担保,否则最终只能是悔之晚矣。
  此案中,黎某和任某自己不借款,为他人担保,借款后别人用,最后人家不还,黎某和任某还款担责,何时损失能追回来,却不得而知,太“自作自受”。黎某和任某担保之前,对债务人还款能力未作认真评估分析就盲目担保,也未能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担保风险和法律后果,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此案也警醒大家“担保风险大,签名需谨慎!”
  【法条链接】
  因案件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