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民间借贷纠纷
文章字数:758
本报讯 (通讯员 彭家让)近日,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因“高息”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明确了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不受支持,对已支付部分利息可依法抵扣本金,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2024年1月,葛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雷某、薄某借款15万元和30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3%(俗称“三分利”,即年利率36%)。同年7月,因葛某未能如期还款,双方协商后将还款期限延长一年。直至2025年11月底,葛某仅支付部分利息,未能清偿全部本息。雷某与薄某遂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原约定支付剩余本息共计5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中约定的“三分利”已明显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雷某、薄某提出的“已支付的超标利息不应抵扣本金”的主张,法官进一步释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四倍LPR的利息部分,属于出借人无合法依据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在司法实践中,该部分款项通常可在剩余债务中抵扣本金。经法官耐心解释,原告方最终表示理解和接受。
在双方对法律规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法官采取分段计算方式,依法对利息标准进行调整,并将葛某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抵扣本金。经调解,最终确定葛某需偿还的剩余本息两案共计36万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约定的利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超出法定上限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借款人因不合理高息陷入债务困境,体现了司法裁判在规范民间融资秩序、引导社会诚信方面的积极作用。
2024年1月,葛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雷某、薄某借款15万元和30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3%(俗称“三分利”,即年利率36%)。同年7月,因葛某未能如期还款,双方协商后将还款期限延长一年。直至2025年11月底,葛某仅支付部分利息,未能清偿全部本息。雷某与薄某遂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原约定支付剩余本息共计5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中约定的“三分利”已明显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雷某、薄某提出的“已支付的超标利息不应抵扣本金”的主张,法官进一步释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四倍LPR的利息部分,属于出借人无合法依据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在司法实践中,该部分款项通常可在剩余债务中抵扣本金。经法官耐心解释,原告方最终表示理解和接受。
在双方对法律规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法官采取分段计算方式,依法对利息标准进行调整,并将葛某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抵扣本金。经调解,最终确定葛某需偿还的剩余本息两案共计36万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约定的利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超出法定上限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借款人因不合理高息陷入债务困境,体现了司法裁判在规范民间融资秩序、引导社会诚信方面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