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令”为盾 向家庭暴力说“不”
文章字数:939
本报讯 (通讯员 洪先梅 常书广)近日,洛南县人民法院花石浪法庭针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妥善处理了该起纠纷。
2026年4月,原告张某某因遭受丈夫王某某家庭暴力受伤住院治疗,后依法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迅速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张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进入张某某住所,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发送威胁、骚扰信息,有效期六个月。裁定作出后,花石浪法庭联合城关派出所、街办综治中心等工作人员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对王某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同时将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县妇联等。
双方离婚案件先后经过4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同时由王某某给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人民法院为受害者筑起的“隔离墙”,一旦违反禁令,施暴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该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也为身处婚姻困境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无论是身体上的摧残,还是精神上的折磨,均受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而是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它不仅直接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肉体创伤与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更是引发家庭破裂、极端恶性案件的重要诱因。面对家暴,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经济依赖或传统观念而隐忍,但一味地退让只会导致暴力呈螺旋式升级。因此,全社会必须凝聚共识,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坚决对家庭暴力行为说“不”。⑧
2026年4月,原告张某某因遭受丈夫王某某家庭暴力受伤住院治疗,后依法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迅速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张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进入张某某住所,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发送威胁、骚扰信息,有效期六个月。裁定作出后,花石浪法庭联合城关派出所、街办综治中心等工作人员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对王某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同时将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县妇联等。
双方离婚案件先后经过4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同时由王某某给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人民法院为受害者筑起的“隔离墙”,一旦违反禁令,施暴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该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也为身处婚姻困境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无论是身体上的摧残,还是精神上的折磨,均受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而是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它不仅直接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肉体创伤与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更是引发家庭破裂、极端恶性案件的重要诱因。面对家暴,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经济依赖或传统观念而隐忍,但一味地退让只会导致暴力呈螺旋式升级。因此,全社会必须凝聚共识,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坚决对家庭暴力行为说“不”。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