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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省试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文章字数:526
  新华社西安12月26日电 (记者 薛 天)记者26日从陕西省环保厅了解到,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举报者最高可得到一万元的奖励。
  陕西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孝廉表示,与日益增加的排污企业相比,陕西一线执法人员编制偏少,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对所有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地区,突发的、偷排的污染案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采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将企业破坏环境和违法排污的行为呈现在全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
  据了解,《办法》共15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第九条则对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