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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点
文章字数:1031
  5月12日是我国第七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科学减灾依法应对”。2010年9月1日施行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救助出台的最高行政法规,弥补了多年来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分散的局面,规范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基本原则:《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预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条例》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灾情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特重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发布。灾情统计报送分为自然灾害快报、旱灾情况报告、自然灾害情况年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转移安置:《条例》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资金管理:《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