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大病保险惠泽城乡居民
1981人次受益,最高报销14.9万元
文章字数:1033
  本报讯(杨林 王兴来)我市2014年9月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大幅减轻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截至10月底,全市共有1981人次享受大病保险,累计赔付资金1515.52万元,人均报销7650.3元,最高报销14.9万元。山阳县参保居民邹永桂去年底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支出合规医疗费用34.86万元,大病保险报销14.9万元,加上之前基本医疗报销最高限额11万元,总共报销金额25.9万元,成为当期全市大病保险医改新政的最大受益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旨在建立政府、个人、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新机制,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为减轻城乡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而实施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即是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的再次报销。
  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2014年7月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安排、责任共担”的原则,分两期在全市范围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中城镇参保居民从当年9月份启动,新农合参保群众12月份启动。大病保险筹资暂按每年人均20元标准,根据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资金或历年节余资金中提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社保局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合实行县区级统筹,由各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负责划转。全市参保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的合规住院医疗费(包括单次住院或一个年度内经多次住院累计叠加)超过大病起付线1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报销。自付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部分,按50%予以报销;自付3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60%予以报销;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报销,且不设封顶线。
  2014年11月,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商洛人保健康公司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洛人寿公司承办。市医改办代市政府与两家中标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保险合同,市社保局、市合疗办还分别与其签订了工作协议。两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了100多人的专业技术团队,采取联合办公的办法,在市、县区社保局和新农合经办中心、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窗口,派驻联合办公人员,向参保群众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定期将大病保险工作运行情况书面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确保了大病保险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