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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1458
  第三部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
  1、城市管理中所指的户外广告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户外广告主要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落地式(含立柱和平面)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体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公用设施和场地或建(构)筑物等设置的路牌、单位名称牌、门店招牌、地名牌、各种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等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条幅、横幅、布幔、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彩旗、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六)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2、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3、商洛市市区的户外广告由哪些部门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物价、文广、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4、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吗?
  答:可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5、在商洛市市区申请设立户外广告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6、商洛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依附同一建筑物设置的标牌广告,其水平高度应当一致,每个门店限设置一处标牌,不得与门店垂直设立,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有光源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应当明亮;
  (四)同一条街路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规格、色调一致;
  (五)条幅、横幅、彩旗、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7、在商洛市市区内,哪些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