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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国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文章字数:648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安蓓 赵超)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宣布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并公布完善后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基准和具体内容。完善后的机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电价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电煤价格指数,联动机制以一个年度为周期,由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按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
  完善后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2014年平均电煤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2014年电煤价格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
  根据完善后的机制,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每吨30元为启动点,每吨150元为熔断点。当煤价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也不联动。煤价波动在每吨30元至150元之间的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煤炭价格波动幅度越大,联动的比例系数越小。
  通知向社会公布了联动机制计算公式。上网电价调整后,按公式测算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其中,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水平按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外送外购电量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电价等因素确定。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通知同时强调,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