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基础常识(六)
文章字数:567
  第二部分
  九、“小产权房”能否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从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务院先后三令五申,明确指出小产权房建设是违法的,不得登记发证。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购买小产权房,以免财产损失。
  十、村民住宅超占面积怎么处理?
  我省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对于超占面积建造房屋的,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面积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只能按照批准面积登记。超过部分,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标注,待以后分户或现有房屋拆迁、改扩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登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