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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知识宣传(十一)
文章字数:509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大事记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按照同一事件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2014年1月21日,中央编办下发通知,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牌子。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正式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2014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
  2014年7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送审稿,并7月16日正式报国务院审议。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15日征求意见结束。
  2014年9月至10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完善,形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