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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发布(之五)
文章字数:411
  案例5
  被执行人杨志存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山阳县人民法院对杨志存与王大书相邻排水、道路纠纷一案,作出(2003)山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志存将其所建房屋根基超出部分自行拆除。判决生效后,杨志存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王大书向山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杨志存谈话做其思想工作,敦促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杨志存拒不执行,并以死要挟执行人员。特别严重的是在法院强制执行中,杨志存将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以自杀威胁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山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杨志存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志存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以自杀威胁执行人员,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该判例警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郭芳 侯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