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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怎样预防职业病
文章字数:2704
  一、务工人员怎样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巨大,绝大多数职业病无法治愈,有一定潜伏期且健康损害后不可逆。由于务工人员缺乏对职业病自我防控意识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加之很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得许多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在不知不觉中被职业病侵害。职工怎样远离职业病的伤害?
  1.选择工作需“知己知彼”
  找工作之前,首先要“知己”,也就是在就业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上岗前体检,了解自己是否存在相应职业禁忌症。其次要“知彼”,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需了解即将从事的职业岗位存在什么职业危害因素,对身体可能产生什么危害,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油漆作业可能接触苯、铅等,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并定期发放防毒口罩﹔矿山、选矿、石材加工、铸造等行业接触粉尘,用人单位须是否设置有通风除尘设备和采取措施,并定期发放防尘口罩等。
  2.切记签订劳动合同,自我保护权益谨记心
  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权的“护身符”,现实中,务工者往往因为急于找工作而忽视职业病防护,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日后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赔偿困难。
  在上岗前一定要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了解将要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若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及可能产生的后果、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一旦不幸患上职业病,在职业病诊断后,病人除依法享有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社会工伤保险保障外,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可以拒绝这份工作。
  劳动者要知道自己享有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例如,知情权、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接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对健康检查结果知道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要求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拒绝从事没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的工作岗位;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等等。
  3.岗前、在岗、离岗勿忘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是职工职业病维权的“证据链”。法律规定,职工要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开本岗位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农民工而言,由于工作流动性大、为获得新的工作,劳动岗位变换频繁,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多,但离岗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常常被忽视。需要强调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一样重要。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通过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早期职业健康损害,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证据。
  4.得了职业病要积极维权
  由于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识别的常识,大多数农民工“中毒”后,往往以为患的是“发烧感冒”,要么稍微休息一下再干,要么回家等待。
  劳动者发现健康问题,怀疑是否得了职业病,那么就得去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确诊。法律规定职业病的诊断需要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从业史,这些资料属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必备的内容之一,这就需要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本人健康档案及作业场所检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程序为: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材料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则由诊断机构诊断和出具是否患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
  若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相关证据时,自己首先要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比如同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单等各种证明材料。并申请医疗机构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通过调查出具证明。
  二、用人单位怎样做好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管理人员各自负相应责任,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做好日常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须明确有专人管理职业健康工作,职业危害严重和法律规定一定规模的单位还要有专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要有防治职业病危害经费投入,日常主要执行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建立完善本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换,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按照规定提请中介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按时监测记录岗位职业危害因素,要在有危害的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告知,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组织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监督检查职工个体防护的使用、履行工人劳动保护政策等等工作。
  2.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
  用人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要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源头工作。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建设阶段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问题,根据项目职业危害情况设计防护设施设备,并以新技术、新工艺代替落后的技术和工艺,以无毒、低毒材料代替高毒原材料,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做好了“三同时”工作,日常工作中只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管理就会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若不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则后期的管理和个体防护,收效甚微,补救措施再好,也很难改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健康损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安监部门办理“三同时”相关手续,同时法律还规定了项目核准部门要予以把关,对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通过。
  3.发生职业健康损害时要及时采取合理对策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单位应该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按规定承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对有职业禁忌的,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疑似职业病人,按照体检机构建议安排复查、医学观察、进一步诊断或鉴定。发生职业病事故的,要及时向安监等部门报告相关事项,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
  4.接受执法部门职业病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卫计、人社、安监、工会等部门在职业病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职能,各自肩负着履行监督职责,国家许多职业病防治政策由这些单位和部门传达并监督落实。在这些部门执法监督过程中,规定了许多程序和要求,执法人员有权进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将予以制止或处罚,对于危害职工健康特别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可以采取关停措施,用人单位须予以配合。(企业监管——市安监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