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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监管劳动合同 落实社会保障
文章字数:3361
  1.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答: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应该认定无效。
  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维权?
  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劳动者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5.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的举报程序如何?
  答: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的情形主要有: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者举报投诉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由投诉人签字。
  6.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7.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8.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9.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0.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答:(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1.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答:(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发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应当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5.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出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16.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7.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或处理社保问题?
  答: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办理相关业务。(劳动社保——市人社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