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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中院对一名抢劫犯执行死刑
文章字数:384
  本报讯(周鹏飞)5月20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罪犯刘佰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罪犯刘佰明于2011年12月到丹凤县竹林关镇阳河村收购古币时,发现该村竹下组的被害人石某甲(殁年43岁)、石某乙(殁年36岁)兄弟养殖飞鼠,便产生盗窃之念。2012年1月4日中午,刘佰明遇见其外甥张某(同案罪犯,已判处无期徒刑),向张某提议去盗窃飞鼠。5日凌晨1时许,刘佰明、张某进入鼠舍盗窃飞鼠。石某甲、石某乙持械追上刘佰明后,双方发生厮打,刘佰明夺过石某乙手中的刀子,连捅石某乙数刀,致石某乙失血性休克和呼吸障碍死亡。刘佰明与石某甲继续厮打至一积水坑内,持刀捅刺石某甲数刀,致石某甲因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罪犯刘佰明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该院以抢劫罪判处刘佰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罪犯刘佰明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