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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民用爆炸物品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解答
文章字数:895
    一、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属日常商品随意买卖?
    答: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二、申请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需要什么条件?
    答:需取得《(营业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因合法生产、生活需要,而自身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能申请使用民爆物品吗?
    答:对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基建期间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四、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否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答: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自行实施爆破作业或者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但接受爆破作业服务后,其不应从事与民爆物品相关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
    五、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可以合用吗?
    答:按照GA990的规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因此,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专有专用,不能租用、合用。
    六、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违法吗?
    答: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爆炸物品等行为,对查经属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按照刑法一百二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