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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字数:3277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全面加快美丽幸福新商洛建设,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市级重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在工作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及时对不适宜担任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良好的从政环境。
    第四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的不良表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有不良表现,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符合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或问责情形之一的;
    (二)不按组织程序、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或表达个人意见,私自或授意他人在各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阻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缺乏担当精神,在关键时刻、突发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市委、市政府重要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不力,贻误发展机遇,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落实民生政策缩水走样,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事件,或者与民争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达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区的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省后3名的县和排位最后的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市最后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全省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在全省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县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县(区)、市直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四)在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违反招投标程序,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人及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五)驻村帮扶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重点区域、主要流域或行业领域环境资源问题突出,生态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本地区发生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3起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和较大公共安全事件且造成人员伤亡的镇(办)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市直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县(区)、镇(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本县(区)、本部门(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群众反映强烈,受到省委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纪违法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或“四风”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县(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将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也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中发现的上述情形,直接启动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程序。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或启动的调整事项,结合考核考察、综合研判、巡视审计、信访举报等情况,认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报批。市委组织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具体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作出调整或问责追责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予以免职。
    第十八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安排,加强教育管理。需要调整干部级别和工资待遇的,从作出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