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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字数:2405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纠纷、征地拆迁、打击违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虽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1个月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一时难以定论的,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书面向申请人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免责或减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工作中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干部轻装上阵,敢闯敢干。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或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容错干部关爱机制,对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党组织加强对容错党员干部的跟踪管理,所在党组织通过谈心谈话、定期回访等方式,关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加强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三)宣传部门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