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文章字数:486
    为有效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局联合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3015元/人年,其中A档救助标准提高到251元/人月、B档救助标准提高到210元/人月、C档救助标准提高到100元/人月。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440元/人月。
    为确保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通知明确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必须符合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无法通过各类扶贫帮扶措施脱贫的丧失劳动力和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等三个条件。与此同时,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补助水平。
    另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保障时限。对经过扶贫开发项目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李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