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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您指点迷津
文章字数:2991
    案例一:购物广场设施不齐全消费者被侵权理应赔
    【案情简介】:镇安县刘某,2016年7月9日,在镇安县某购物广场购物,因身体不适,急于上厕所小便,先在购物广场一楼询问洗手间地点,营业员称洗手间在二楼,刘某上二楼继续询问营业员厕所位置,二楼营业员称厕所在一楼,刘某又到一楼寻找,结果被告知该购物广场没有厕所,刘某无奈之中尿到裤子上了。刘某家人认为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无法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违反《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赔礼道歉,经12315中心调解,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200元损失,并赔礼道歉,执法人员要求被投诉人整改,在消费场所设立厕所,供消费者使用。
    案例二:某超市标价不清误导消费者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7日,山阳县谢某,在山阳县某超市蔬菜区以标牌价每公斤1.2元选购莴笋两根1.514kg,到交钱时,价格变成每公斤1.96元,消费者谢某想不通,认为超市有欺诈嫌疑,就此要求超市方面给个合理的说法,并且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超市索赔500元。而超市方面态度生硬,拒不赔偿。8月12日消费者就此事投诉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到超市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超市方面承认当天是由于蔬菜区调价和收银台调价时间不同步造成标价与实际收价不同,属于超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在调查中,未发现该超市有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对超市这种作法提出严厉批评,组织超市人员学习了《消法》和相关法规,通过学习和教育,超市方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三:未成年人购物投诉
    【案情简介】:2016年8月,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一投诉称:沈先生的9岁小孩偷家里钱在县城某步步高学习用品店购买了一台价值为2190元的家教机,沈先生要求退货,商家不予处理,于是投诉请求帮助。
    经工作人员了解,投诉人投诉的情况属实,但由于沈先生的孩子曾多次在此店购买商品后,父母都去退货,而此次购买的是用于学习的家教机,孩子需要,所以店主不愿意退货。后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经营者考虑因小孩不懂事,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家教机,同意退货处理;由于家教机已打开,投诉者自愿提出赔付经营者损失费190元,因此经营者实际退还投诉者货款2000元,双方都表示无异议。
    案例四:协议退款出问题消协调解保权益【案情简介】:消费者赵女士2016年8月投诉,称其于2015年7月在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某美容美发会所签订一份协议,协议注明交保证金3980元一年内美背52次后办理退款,现消费者一年内美背52次,商家不予退款,消费者投诉请求帮助。商州区消协受理该投诉后,和商家取得联系,仔细查看了消费者与美容美发会所签订的协议,听取双方认为意见和诉求,认为该投诉事实清楚。经消协工作人员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宣讲经营者应该遵守协议的约定,最后商家按照协议内容退款给消费者,消费者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五:物流运输损坏物品需赔偿
    【案情简介】:柞水县投诉人程某在西安购买了一款价值2500元的电视机,通过某物流公司运输到柞水,取货时发现外包装有破损,拿回家后打开包装盒发现电视机屏已破损,要求物流公司给予赔偿,赔偿同型号的电视机,并赔付交通费。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对投诉的情况进行了核实。由于消费者保留提供了购货发票、物流单及电视机损坏图片等资料,物流公司负责人也对投诉的情况的真实性认可,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对商品没有保管好,是他们的责任,事实认定清楚,双方经过协商,物流公司同意向投诉人赔偿一款同型号的电视机,并赔付交通费500元。
    案例六:干洗鞋子出问题消协维权有力量
    【案情概况】:消费者屈某于2016年7月在商州区某干洗店清洗耐克运动鞋,第一次取鞋时发现鞋发霉,气垫炸裂,商家答应重新处理。第二次取鞋时发现鞋开胶,鞋面变色。消费者请求赔偿,与商家协商未果。2016年8月,屈某向区消协投诉,请求帮助解决纠纷。受理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和干洗店取得了联系,查看了被干洗的鞋,听取了双方意见,认为该投诉事实清楚。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干洗店承诺给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七:看图购物有风险12315帮你来维权
    【案情简介】:2016年8月,柞水县投诉人吴某称在某家具店看图片订购的一套架子床质量有问题,架子床质量差,要求退货,退还定金。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所购买的架子床,了解到投诉人是在家具店没有实物的情况下看图片订购的,送回来后发现和图片所展示的不一样,而且质量不好,要求退货。家具店负责人对投诉的情况也予以认可,对购买者对商品的要求也理解,经过调解,家具店负责人同意把定金500元退还给当事人,所售商品自行拉回。
    案例八:保险公司拒保案
    【案情简介】:2016年5月下旬,消费者陈某投诉洛南县某保险公司单方面毁约,拒绝续保一事。该陈某称其本人于2002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国寿福鑫两全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至2022年1月缴满,该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为100元。他本人于2016年2月份去该公司缴费时,该公司业务员给了一份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终止了主合同名下的附加医疗保险合同,拒绝续交保费,原因是其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该陈某认为该公司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消协为其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并给予道歉。接到投诉后,洛南县消协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该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原因并不属于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在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讲解各自权利义务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由该公司退给陈某附加医疗保费5240元,陈某放弃经济赔偿。
    案例九:品牌手机问题执法维权解忧【案情简介】:2016年4月,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一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其在丹凤县城一手机门市部购得的品牌手机有质量问题,请求给予解决。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2016年3月9日,消费者王先生从渭南到丹凤出差,在县城某手机销售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机反应慢,使用不便,随后联系销售商解决,提出重换手机,销售商不同意。无奈消费者找到客服,因没有进货凭证,也未给维修。王先生只好拨打电话求助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王先生怀疑手机可能不是正品想退货的情况,工作人员与手机厂家取得联系后,将此手机递送到厂家检验,结果为正品手机,打消了消费者的疑虑。后消费者又提出商家没有出据销货发票,还有机子反应慢等问题,要求退货。执法人员讲明了手机“三包”退货规定,答复其不符合退货条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给王先生提供发票,并联系渭南客服对该手机进行了免费维修。
    案例十:刹车片出问题商家就得赔偿【案情简介】:2016年8月,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其在县城312国道某三轮车销售门市部(兼修理)更换的三轮摩托车刹车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险些造成安全事故,请予以处理。据消费者李先生讲:2016年7月底李先生(驾驶三轮车贩卖水果),在该门市部更换两后轮的刹车片。8月17日在去山区卖水果的路途发现刹车不管用,经另一修理门市部检修,发现刚换的两个轮子的刹车片损坏严重,遂找到销售商协商赔偿,遭到拒绝后才向县局投诉。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讲明利害,销售商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同意退还所收消费者李先生刹车片费50元,并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李先生各种经济损失680元。县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此批刹车片(涉嫌质量问题),就某三轮车销售门市部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刹车片问题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