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四)
文章字数:934
  4、什么叫独立自主自办?
  一是中国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人事权由中国各宗教自己掌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操控。二是在经济上,我国各宗教的办教经费独立自筹,不接受外国的办教经费。三是在宗教思想上,各宗教都能够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阐述。
  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有什么规定?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50万元以上的),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向所在地县(区)宗教工作部门申请、市(区)宗教工作部门审核、省宗教局审批的程序逐级上报,省宗教局自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做出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的审批意见。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逐级向市(区)宗教工作部门提出接受捐款申请,市(区)宗教工作部门自收到申请20日内,拟同意申请的,做出同意接受捐款申请或不同意接受捐款申请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申请的具体原因。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20万元以下的),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向县(区)宗教工作部门提出接受捐款申请,县(区)宗教工作部门自收到申请20日内,拟同意申请的,做出同意接受捐款申请或不同意接受捐款申请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申请的具体原因。
  (四)全省性宗教团体及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受赠的,不论金额多少,均直接报省宗教局审批;市(区)宗教团体及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受赠的,不论金额多少,均直接报市(区)宗教局审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应征得所属宗教团体同意。
  6、宗教团体及直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有什么规定?
  (一)全省性宗教团体及直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的,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宗教局提出接受捐赠的申请,省宗教局自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做出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的审批意见。
  (二)市以下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的,由市以下宗教团体向市(区)宗教工作部门提出接受捐赠的申请,市(区)宗教工作部门自收到申请20日内,在征求接受捐赠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和县(区)宗教团体意见的基础上,拟同意申请的,做出同意接受捐赠申请或不同意接受捐赠申请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申请的具体原因。(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