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七)
文章字数:1002
  1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有哪些?《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款是对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
  但社会上个别人只是披着私自购买的袈裟或者道袍,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