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出台
文章字数:1045
  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近日,市政府出台《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开展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通报表扬和奖励,设立单位或组织奖。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单位或组织奖每次评审获奖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
  按《办法》规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商洛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证照,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五年以上;建立有效运行质量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六西格玛管理),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规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陕西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同时《办法》还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环保、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在质量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或受到失信惩戒的。
  根据《办法》规定,市政府质量奖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优中择优;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一次性奖励企业或组织20万元。
  出台《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是继《商洛市特色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商洛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后,市政府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将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推进质量提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龙卫祥)